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,逾期未改正的处罚依据、条件和程序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5-26 09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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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条件 处罚程序
  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,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《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》第二十六条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,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,按照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。

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,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、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   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、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%以内的。 处以2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、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%-50%的。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、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50%以上的。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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